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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指导性案例、“两高”典型案例盘点
时间:2021-10-14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1.检例第111号: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海洋倾废;联合调查;检察建议;二审出庭

【要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不能有效维护公益,又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开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与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等,积极履行出庭职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3894518

2.检例第112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代处置

【要旨】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持续污染,检察机关可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完成后,犯罪嫌疑人无力处置污染物,行政机关又不履行代处置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法宝引证码】CLI.C.323894521

3.检例第113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高铁运营安全;侵害危险;跨区划管辖

【要旨】对于高铁运营安全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指定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涉及多级、多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对具有统筹协调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3894522

4.检例第114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专家意见

【要旨】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独特景观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可以采用“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法宝引证码】CLI.C.323894525

5.检例第115号: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传统村落保护;推动完善地方立法;促进乡村振兴

【要旨】纳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环境”范围。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未依法履行监管、保护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结合办案促进相关政策转化和地方立法完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3894529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1.检例第116号: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处罚;释法说理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化解行政争议应当注重释法说理,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解心结、释法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1

2.检例第117号:陈某诉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促成和解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依据行政委托关系确定行政机关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补偿和赔偿标准幅度内达成和解。对于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应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凝聚化解行政争议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2

3.检例第118号: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履行法定职责;抗诉;公开听证;解决同类问题

【要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为保障申请人及时实现合法诉求,维护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同等情况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可以继续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对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推动行政争议解决,促进系统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5.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条、第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10.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3

4.检例第119号: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非诉执行监督;公开听证;检察建议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并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可以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活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现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4

5.检例第120号: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一并化解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与行政争议直接相关的民事纠纷应一并审查,促进各方达成和解,通过解决民事纠纷促进行政争议的一并化解,及时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法宝引证码】CLI.C.324568445

6.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超过起诉期限;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撤销冒名婚姻登记;刑事立案监督

【要旨】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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